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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招[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加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加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监管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恶意低价中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加强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从源头上遏制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设计规范提供涉及招标范围的完整施工图纸、相关资料,并要求勘察和设计单位提高勘察和设计的深度和精度,避免出现因地质条件变化、使用功能改变、施工方案变更等原因出现的设计变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招标控制价应按国家、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价格信息”执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禁止人为的抬高、降低资质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同时,应明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等级、规格、型号及工艺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细致,施工条件的描述要详尽,以保证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全面。
  
  二、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方法,促进投标单位理性报价
  
  (一)资格标和技术标的评审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分步评审、分阶段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方法。资格标和技术标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评标委员会应在每一阶段结束,对评审结果做出书面说明并确定合格投标人后,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及资格条件的审查。对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公告中提出的资格要求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的,作废标处理。
  
  2、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对通过资格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对其技术标要进行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可行的作废标处理。
  
  (二)商务标的评审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工程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比评标基准价低10%时;评标基准价是以所有投标人(不含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计算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多于5家时(不含5家),评标基准价是以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以后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减少或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与数量的;
  
  (3)投标报价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费用未按国家、省相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计取,工程利润总额按零报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明确的金额报价的;
  
  (4)措施费报价,与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主要施工方法不对应的;
  
  (5)招标文件认为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2、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比评标基准价低5%(含5%),且比下浮评标基准价10%高时(含10%),评标委员会应详细评审其报价分析、说明和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评标委员会对以下内容也要逐项进行评审、质询,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理报价:
  
  (1)投标报价中人工费比评标基准价人工费低5%以上的;
  
  (2)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比评标基准价相应子目低10%以上的;
  
  (3)需评审的主要材料单价比评标基准价相应材料单价低10%以上的;需评审的主要材料总用量比评标基准价相应材料消耗量低5%以上的;
  
  (4)投标报价中机械费比评标基准价机械费低30%以上的;
  
  (5)投标报价中管理费比评标基准价管理费低15%以上的;
  
  (6)投标报价中施工措施费(扣除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比评标基准价施工措施费低15%以上的。
  
  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及主要材料为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抽取数量不得少于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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