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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招[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报价,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1)投标人拒绝询标的;
  
  (2)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
  
  (5)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三、做好标后的合同签订工作,加强合同的跟踪管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中标承建范围应与招标范围一致,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与投标文件一致。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尤其是对造价可能出现影响的情况,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对合同的关键条款应进行认真推敲,以避免出现施工过程及工程决算时的推诿扯皮现象。此外,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合同的备案管理与跟踪管理,对建设资金的投入和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防范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工程出现劣质工程的风险。
  
  四、强化工程标后监管措施,建立标后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严把设计变更关。首先杜绝带有人为主观倾向性的设计变更,严格按审查的设计图纸施工;其次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设计变更需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并经施工图审查通过。超过合同价部分的工程变更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确认签章后,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原工程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二)认真做好设计更改方案的论证。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更改方案进行论证和比选,以取得技术上可行,造价上合理的更改方案。
  
  (三)建立材料置换报审制度。凡要进行材料置换的,均要填写理由,置换材料的品牌、等级、规格、型号以及价格变化情况,经现场施工人员核实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并报相关人员核定,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核核实并签字同意后,报业主审批,方可进行材料置换。
  
  (四)规范签证手续。对不具备签证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拒签。在签证时,要把施工现场的情况和签证的内容描述详细,对增加的工程项目、内容、尺寸要定量记载;对增加的工程量应在现场进行勘测的基础上绘制草图,填写尺寸和注明工程量计算公式以及计算结果。要按规定程序及时签证,对事后的签证不予认可。
  
  (五)严把工程结算审核关。在竣工结算时,结算人员应重点审查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签证手续是否完善、工程量增减、材料单价变更、工程资金拨付以及工程资金的流向等环节。对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时,建立监理-业主-审核单位三级的造价审核制度,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五、树立信用意识,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体系
  
  一方面加强企业合同的履约意识,在确保履约的同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制定评价办法。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同时严格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重点监管恶意低价中标造成工程质量的违规者,逐步形成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从而促进建筑市场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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