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甘质监监[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质检机构:
  
  近年来,质检机构因检验工作程序不规范导致受检单位投诉和媒体曝光事件时有发生,去年发生的“农夫山泉”事件给政府有关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工作被动。为了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工作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现就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依据选择。相应产品标准、检验细则中已有抽样规定的,抽样基数必须达到产品标准、检验细则的要求,否则不予抽样;如相关产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GB/T2828、GB/T2829等抽样通用标准。
  
  (二)抽样人员要求。一是抽样人员必须熟悉抽样标准、抽样方法、抽样部位、抽样数量等抽样规定,并持有省局的抽样员证,抽样时应有二名以上抽样人员参加;二是监督检验实行抽样与检验分离制度,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取样品的检验工作;三是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并严格遵守抽样人员守则及抽样规定;四是抽样人员抽样时,应主动出示抽样员证、监督检验计划、抽样员守则和受检企业须知,向企业介绍监督检验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定期检验还应出示收费批文及收费标准。
  
  (三)样品数量和密封。抽样数量应符合抽样依据中的相关规定,并经受检企业签字认可。样品的密封应符合规定要求。
  
  二、检验工作
  
  (一)样品接收。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由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对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二)检验依据。一是产品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的,必须采用强制性标准检验(企业执行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除外);二是不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应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部)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质监部门备案)或企业明示。
  
  (三)检验细则的制定。国家已制定检验细则的执行国家相关检验细则,省级质检机构在实施省级检验计划时,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全国统一文书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46号)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检验细则。
  
  (四)检验过程及结果。应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及检验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原始记录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伪造检验数据、随意更改检验结论,或者依据主观臆断出具检验报告;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授权有效期出具检测结果或报告。检验结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表格方式表达。必须完全按标准和规定的检验项目名称和要求内容填写,不能用俗称,也不能缩减和增加检验依据要求内容或不规范填写检验要求;对一些不用数字而用文字表达检验结果的,检验结果的描述必须与检验依据的要求相对应,且明确标出该项是否符合要求。
  
  (五)检验报告的出具。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所有信息必须清晰准确,严禁误导检验报告所涉及的任何一方。要严格执行省局《关于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通知》(甘质监监〔2009〕56号)中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要明确检验样品获取的方式(如抽样、送样)、送样检验产品的生产者确认情况(如已确认、未确认、标称)及关于免责、限定条件等信息。出具检验报告,必须执行检验、审核、批准三级审批程序,否则报告不能发出。
  
  (六)建立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复核制度。质检机构对不合格产品,在检验结果上报检验计划下达部门前,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结论的判定等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程序的现象,应对该产品进行复核检验,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复核结束后,检验机构需填写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复核表(见附件1),由复核人及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检验结果一同上报检验计划下达部门。
  
  三、检验报告的送达和异议的处理
  
  (一)检验报告送达。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受检单位为流通领域的,其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也要送达。特别是对不合格产品,必须采用传真及其他方式先向受检单位及生产企业告知检验结果,随后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检验机构还须建立检验报告送达登记台账(见附件2),详细记录检验报告编号、受检单位、生产企业、检验报告送达等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