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异议处理。承检机构应及时向受检单位与生产企业告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申诉的权力。企业提出的复检申请,省、市(州)质监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批准复检的,留样经原抽样人员及企业确认后送指定的承检机构复检,承检机构应当在十日之内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并及时报送检验计划下达部门。 四、质量信息的发布 各级质检机构对在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要立即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不得随意向外泄露任何产品质量信息。特别是对不合格产品,各级质监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复检期内不得向任何单位泄露或发布不合格产品的相关信息。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由省局统一汇总,向社会发布监督检验通报,对不合格的产品与其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拒检企业,予以曝光。 五、不合格产品后处理 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规范》。严禁以罚代法,坚决纠正“重处罚、轻服务”的行为。对一般质量项目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要帮助其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对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产品,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组织好验收工作;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缺陷的产品,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收回,责令经销企业撤柜。 各级质检机构应认真总结 “农夫山泉事件”的经验教训,严格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侵权需赔偿”的原则,强化对检验工作程序的监督管理。凡因违反工作程序规定,出现检验过程或结果重大失误而引发法律诉讼的,一律由承检机构承担,并追究质检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复核表 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送达登记台账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附件1 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复核表 检验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检 验 依 据 以下检验依据是否有效: 1.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是√否√ 2.强制性标准 是√否√ 3.推荐性标准 是√否√ 4.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是√否√ 5.标签明示值(当标签明示值要求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时) 是√否√ 6.《检验细则》 是√否√ 样品抽取及处置 1.抽样人员有《抽样员证》 是√否√ 2.抽样方法符合规定要求 是√剑否√ 3.封样状态完好 是√剑否√ 4.样品状态完好 是√剑否√ 5.样品具有代表性 是√剑否√ 6.样品保管和处置符合规定要求 是√剑否√ 检 验 过 程 1.检测试验条件,满足规定要求 是√剑否√ 2.检验用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且状态正常 是√剑否√ 3.检验人员资质满足规定要求 是√剑否√ 4.检验方法符合标准要求或相关规定 是√剑否√ 5.检验数据及处理过程正确,计算无误, 是√剑否√ 6.计量单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是√剑否√ 7.《原始记录》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是√剑否√ 8.《原始记录》规范,字迹工整清晰 是√剑否√ 11.《原始记录》更改符合规定要求 是√剑否√ 12.《检验报告》格式及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是√剑否√ 13.《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签字符合规定要求 是√剑否√ 14.《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审批符合规定要求 是√剑否√ 15.检验资料齐全 是√剑否√ 检 验 结 论 1.实物 质量 判定结论正确 是√剑否√ 2.标签 判定结论正确 是√剑否√ 3.产品 质量 综合 判定结论正确 是√剑否√ 复核结论: 复核人: 年月 日 技术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月 日 注:此表格仅规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复核表必须具备的内容,各检验机构可在此基础上添加其他内容。 附件2 《检验报告》送达登记台账 序号 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样品型号 受检单位名称 受检单位地址 受检单位(联系人)电话、姓名 收寄号码(挂号或快递) 收件人签字 或 发件人签字 签收日期 (发出日期) 注:此表格仅规定为检验报告送达的必须具备的内容,各检验机构可在此基础上添加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