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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疾控发[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疾病谱排序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和《关于落实<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工作安排的意见》(甘卫办发〔2010〕5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积极推进全省疾病谱排序和分析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安排通知如下:
  
  一、进展情况
  
  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实施方案(试行)》(甘卫疾控发〔2009〕108号)文件要求,目前全省疾病谱排序和分析利用工作有序推进。一是确定了由36项指标、9项核心指标构成的“甘肃省居民就医情况登记表”。二是确定了采用ICD-10国际分类标准进行疾病谱分析。三是组织有关人员积极研发了疾病谱分析服务软件。四是确定在省级9家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开展疾病谱分析试运行。五是将进一步细化和修订完善软件使用部门结构树,增加用户,明确角色和授权管理,进行系统配置,增设服务功能,进行软件的试运行推广应用工作。
  
  二、开展范围
  
  全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二级以上各级医疗机构。
  
  三、进度安排
  
  工作进度分三个阶段启动运行。
  
  (一)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甘肃省一、二、三人民医院、甘肃省中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大学一、二院和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9所省级试点单位住院病例的疾病谱排序和分析试运行工作。
  
  (二)2010年4月15日前,各市、州确定1所市(州)级综合医院和辖区1个县(市、区)的1所综合医院,作为第二批试运行单位,于4月底前开展数据信息资料统计报送工作。
  
  (三)2010年6月31日前,未纳入第一、二批试点的所有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开展数据信息资料统计报送工作。
  
  四、信息上报流程
  
  居民就医登记信息报告流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村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医疗机构负责完成本单位就医登记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工作,报由所在县、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审后,上报县、市(州)卫生局审核。各市(州)卫生局负责统一将审核后的本辖区内所有信息数据分别报送至省卫生厅信息中心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省一、二、三人民医院、甘肃省中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大学一、二院和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9所省级医疗机构直接将本单位录入汇总信息报省卫生厅信息中心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村级卫生所(室)汇总登记信息上报至乡(镇)政府卫生办公室,未成立卫生办公室的乡镇,暂由乡镇卫生院承担数据录入、订正、统计汇总任务。
  
  五、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厅
  
  负责全省疾病谱排序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的组织实施工作。所涉及的各相关工作由厅疾控处、医疗服务监管处、医政处和厅信息中心分工协作完成。其中疾控处主要负责制定居民就医登记信息报告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制订居民就医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工作督导和数据分析利用等;医疗服务监管处负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数据质量控制和协助工作督导等;医政处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居民就医登记信息的采集、审核、订正、报告及协助开展人员培训、工作督导等。
  
  2.市(州)、县卫生局
  
  (1)组织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当地疾病谱排序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工作。
  
  (2)建立居民就医登记信息报告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信息核实制度、考核评比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明确工作流程。
  
  (3)组织人员定期开展督导和质量控制工作,不断提高居民就医登记信息报告数据质量。
  
  3.乡镇卫生办公室
  
  (1)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居民就医登记报告工作。
  
  (2)落实居民就医登记信息报告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工作流程和信息报告工作。
  
  (3)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居民就医信息登记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4)定期检查辖区村医(社区医生)的报告工作质量。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1)指定专门的部门(科室)和确定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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