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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9年6月30日前经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3、人员和机构变更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情况; 6、制度建设情况; 7、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情况。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上年年底银行对帐单或财务审计报告书(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财务状况说明);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总结要点要涵盖年检内容要求)。 四、年检程序步骤和时限 1、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年检通知后,请在宁夏民政网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根据《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自查;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5月31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 3、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和登记证书副本等资料于6月30日前报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审查年检,并作出年检结论。 4、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将年检结论于7月底前在宁夏新闻媒体上予以刊登。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年检要求 1、各市、县(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年检工作做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认真组织抓紧抓好。 2、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按时上报各种年检材料,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法检查、监督。 3、各业务主管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年检初审关,并按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组织所属社会组织参加年检。(或组织所属社会组织集中,由登记管理机关上门进行年检)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4、自治区民政厅将择时对各市、县(区)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要及时进行总结、公告,并将年检总结报告及时报送民间组织管理局。 5、经自治区民政厅授予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免检和评先优惠待遇。对2009年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3年免检,4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2年免检,3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1年免检(但须在年检期限内上报2009年总结报告)。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自治区民政厅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社会团体名称) 2009年度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本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2009年度工作报告书,并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请予审查。 (社会团体印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申明 本报告书情况属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基本信息 二、内部建设情况 (一)2009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 (二)2009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 (三)内部制度建设 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分支机构、社会组织党建基本情况 (一)分支机构情况表 (二)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统计表 五、业务活动情况 (一)2009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和2010年度计划简要 (二)2009年度举办研讨、展览、培训、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情况 (三)2009年度接受捐赠资助情况和使用情况 (四)2009年度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