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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长教通[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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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严禁违规补课。高三年级为适应高考提前要求,寒、暑假补课不超过一个月;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不得暗示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收取补课费,组织补课;不得假借民办培训机构的名义进行变相收费补课。学校因设置成考、自考、中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和抽调教师担任监考人员等耽误的课时可以在双休日或假期内(寒假、暑假)如实补足,但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8、规范教学行为。严禁教师随意调课、占课;严禁教师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家养或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严禁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或者向招收学校和机构提供学生信息收取“中介费”、“信息费”、“组织费”。严禁在职教师接受现任教学班级学生家长的宴请及馈赠。
  
  9、规范学生用书。按照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由市县两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教科书一经使用,在一个周期之内未经省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编写、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利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10、严禁公办学校举办复读班。所有全日制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不得将校内教学资源出租或出借给民办机构办班补课。
  
  11、整顿、规范学科培训与竞赛。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研机构、教育学会以及所属专业委员会、学校等不得擅自举办或协办以及组织学生参与包括“奥数”在内的所有学科培训和竞赛;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奥数”等学科竞赛或培训成绩与“小升初”挂钩。
  
  12、清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严格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重点审查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及培训收费等。民办培训机构只能在登记注册地按照批准的项目办班,未经批准,不得设分支机构和教学点,不得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不得将培训与全日制学校招生挂钩,不得向全日制招生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和考试成绩,不得与公办学校联合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
  
  13、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收费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并出具正式票据;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不得搭车收费;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三、强化监督,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
  
  14、建立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制度。市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工作组,采取专项检查、举报事项检查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并将检查结果与学校督导评估挂钩,与评优评先和年终绩效考核等挂钩。
  
  15、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16、区县(市)所属公、民办学校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追究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拨奖励经费、通报批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降等等处理。
  
  17、公办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个人年终考核降等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等处理;对学校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年终绩效考核降等等处理。
  
  (1)不均衡编班,变相办重点班、实验班;
  
  (2)节假日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上新课;
  
  (3)小学入学与“入园”、“入托”挂钩,初中招生举行考试,高中招生在学业水平考试以外另行组织考试;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或者以“基金会”的形式收取赞助费;
  
  (5)违反省市物价部门规定提高标准或自立名目收费;
  
  (6)强迫学生参与或统一为学生代购保险;
  
  (7)将校内教学资源出租或出借给民办学校进行办班补课;
  
  18、民办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向媒体公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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