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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教学点; (2)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更改培训项目; (3)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4)将培训与全日制学校招生挂钩,进行虚假宣传,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和考试成绩; (5)与公办学校联合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 (6)违规举行招生考试。 19、教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晋职晋级资格、缓聘、解聘直至追究其它行政责任的处理。 (1)公办学校教师替民办学校进行招生、补课宣传,替民办学校代收学生费用; (2)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3)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补课、搭餐或者校内托管; (4)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 (5)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家养或补课; (6)接受现任教学班级学生家长的宴请及馈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