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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长教通[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教学点;
  
  (2)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更改培训项目;
  
  (3)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4)将培训与全日制学校招生挂钩,进行虚假宣传,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信息和考试成绩;
  
  (5)与公办学校联合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
  
  (6)违规举行招生考试。
  
  19、教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晋职晋级资格、缓聘、解聘直至追究其它行政责任的处理。
  
  (1)公办学校教师替民办学校进行招生、补课宣传,替民办学校代收学生费用;
  
  (2)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3)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补课、搭餐或者校内托管;
  
  (4)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
  
  (5)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家养或补课;
  
  (6)接受现任教学班级学生家长的宴请及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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