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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办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8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9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无气”后(火场看守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视情况可延长守护时间),前线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状态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灾后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处置结束后,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评估调查组,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调查核实。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复重建。
  
  5.3应急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区)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十天内,将森林火灾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市、县(区)、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由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以及火场实况图片、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的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较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大同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参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人员会商,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主要是对各级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的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和安全避险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监督实施并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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