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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交流到县级人民检察院任检察长的,其任法院院长的时间可否计入检察长的任职时间? 基层法院院长交流到县级检察院任检察长的,首次评定等级时,其原任法院院长的时间可以与任检察长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在首次评定等级工作结束前,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调到检察院任检察官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 首次评定等级工作结束前,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调到检察院任检察官,未参加首次评定法官等级的,可以按照其所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等级,等级的起算时间可以从1998年11月1日算起。 三、检察官因工作需要调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交流,在现工作单位尚未任命检察院职务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 原任检察官因工作需要在检察系统内调动,在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前尚未任命检察官职务的,应尽快任命检察官职务,并根据其现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等级。其中,现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低于或相当与原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的,等级的起算时间仍可从1998年11月1日算起。 四、下级检察院检察官调到上级检察院或在同级检察院之间交流,检察官职务变动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应按照现任检察官职务和现行政职级评定等级。 五、原任检察官在1995年7月1日至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结束前调离检察机关的,能否参加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己决定调离检察机关(含调到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人员不参加评定等级。 六、检察官己去世的能否评定检察官等级? 检察官己经去世的,不再评定检察官等级。 七、1995年6月30日以前己被免除检察长、副检察长职务的,能否按照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职务前所任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评定(确定)检察官等级? 1995年6月30日前己被免除检察长、副检察长职务的,不能按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前曾任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评定(确定)等级。但经干部主管部门明确免除检察长、副检察长职务后改任检察委员会委员或检察员职务的,应当按照检察委员会委员或检察员职务评定(确定)检察官等级。 八、现任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在现任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应按副检察长职务评定等级。 原任检察长异地交流任职,拟继续担任检察长职务的,但因在人大闭会期间不能选举,现任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的,可暂行不评定检察官等级,待人大选举并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再评定等级。其等级起算时间仍从1998年11月1日算起。 九、现任党组副书记的检察官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应当按照其所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等级。 十、检察官担任机关党委副书记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应当按照所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等级。其中,经编制部门核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所在检察院内设机构领导职务配备的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可以按照部门领导职务对待。 十一、《检察日报》记者站站长能否按照所在检察院部门领导对待? 《检察日报》记者站不属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记者站站长不能按照部门领导职务评定等级。 十二、有些地方检察院在检察业务部门配备的政委、能否按照部门领导评定检察官等级?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主管部门同意,在检察业务部门按照所在检察院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规格配备的专职政治工作人员(如政委、教导员等),其检察官职务为检察员的,可以按照所在检察院部门领导职务对待。 十三、政治部、反贪局内设机构领导正职按照所在检察院部门领导职务副职配备的,能否按照部门领导副职的标准评定检察官等级? 经编制部门核准的政治部、反贪局内设机构,其领导职务正职按照其他部门领导副职规格配备的,可以按照所在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评定等级职的标准评定等级。 十四、担任县级检察院政工、反贪部门副职的检察员,如何适用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员评定等级的标准? 县级检察院政工、反贪部门的正职由副检察长兼任的,其副职与其他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平级的检察员,可以执行部门领导正职评定等级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