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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99-05-26
【实施时间】 1999-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接上页]

  十五、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及所属区检察院,副省级市检察院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员,能否分别执行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员的评定等级标准?
  
  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和直辖市所属区检察院,根据检察人员职务配备的有关规定,分别执行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配备规格,且内设机构规格也分别与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相同的,首次评定等级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员,可以分别按照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员评定等级的标准评定等级。副省级市检察院内设机构规格与省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规格相同的,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员也可以按照省级检察院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员评定等级的标准评定等级。
  
  十六、地方各级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地方编制部门审核设置的林业检察处(科),占用林业部门的编制并由林业部门支出经费,其工作人员能否参加评定检察官等级?
  
  地方各级检察院经编制部门核准设立的林业检察机构的检察官,可以参加评定等级。
  
  十七、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结束前,因违法违纪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人员,能否评定(确定)检察官等级?
  
  因违法违纪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不能评定(确定)检察官等级。
  
  1995年7月1日以后因换届、领导班子调整或因接近离退休年龄被免除检察官职务或离退休的人员,在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结束前,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再确定检察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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