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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作步骤 根据我市节水型城市复查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以下步骤: (一)启动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10年1月1日-31日 成立“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收集有关资料,广泛调查研究,摸清家底,搞清现状,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做好基础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2月1日-5月30日 1、2月份,大力宣传节水型城市复查活动,组织召开国家复检节水型城市动员大会,将考核指标落实到每个相关单位,并制订责任书,做好基础工作。 2、3月份,积极开展自查活动,加强对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创建工作检查指导,做好第四批申报工作,开展对复查工作有关的全部技术指标统计。 3、4月份,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命名表彰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 4、5月份,申请自治区复查验收,完成复查申报资料。 (三)申报复查阶段:2010年6月1日-12月31日 2010年6月左右,向建设部申报全国节水型城市复查资料。 五、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 依据《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础工作 1、法规制度健全,要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建设局、水务局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要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 3、重视节水投入建设,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建设局、水务局 5、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二)管理工作 1、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 2、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3、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4、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自来水公司 5、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建设局、自来水公司 (三)技术指标 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3、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统计范围为市区。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工信局、水务局 4、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委、水务局 5、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统计范围为市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责任单位:市自来水公司 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