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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司办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矿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区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在兰单位:
  
  自2006年省委、省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以来,我省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有力监督下,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和《决议》,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今年是检查验收年,为贯彻落实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检查验收全省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省进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实施,人大、政协加强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二)坚持求真务实。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严格按照《甘肃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体系》(以下简称《考评体系》),努力反映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的成效;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协调配合。各地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把地方、部门的自查与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有机结合起来。
  
  (四)坚持分类指导。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
  
  三、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全省各市州、甘肃矿区,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在兰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五类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七进”活动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尤其是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参照《考评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按照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的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6月底以前结束。
  
  (一)动员部署。3月上旬,各地、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部署本部门的自查自检工作,按照《考评体系》内容,积极进行动员部署,成立检查机构,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办法,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自查。3月中旬到4月,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考评体系》要求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在4月底前完成,通过自查自检和查漏补缺工作,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推动工作并将自查情况报省依法治省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5至6月,省委、省政府组成6个检查验收工作组,分别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副组长,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吸收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参加,对全省各市州、省直各部门的“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表彰奖励。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及时发现“五五”普法先进典型,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工作。全省先进县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全国先进由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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