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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危化[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对排查到隐患立即组织开展治理,对存在重大隐患要严格按照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
  
  5.建立详细的安全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6.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条件的、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要按省局规定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实整改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7.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具体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设备设施运行及检测检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人员变动情况、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
  
  企业第一次全面排查工作必须在4月20日前完成,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隐患排查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可结合实际适用或参照适用《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附后)。
  
  (二)安全监管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工作。须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落实,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层层落实,督促企业尽早、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
  
  2.组织对企业开展的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查,帮助、指导、监督企业及时落实工作要求;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较多或重大隐患的,按分类监管要求落实分级挂牌,督促限期整改;对未落实工作要求、未及时落实措施治理隐患、未制订整改计划、未排查出隐患等情况的企业给予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根据督查情况,按照“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要求,确定服务企业名单,明确安全服务重点和内容。
  
  3.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的“三非”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及时督促要求做到“五落实”,并进行跟踪问效、监督问责,视情责令局部或全部停产整改。
  
  4.督促企业对危险作业场所、环节安全管理,按照省局《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四个技术规范文件落实安全作业措施;督促企业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两牌一箱”、事故警示牌、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和化学品事故专项报告等四项制度。
  
  5.根据《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分类引导企业加快对存在隐患的装置优先实施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升级改造,鼓励企业选用合适的DCS系统、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自动化安全控制设施。
  
  6.按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相关工作制度、六类台帐和安全检查记录,结合安全标准化达标、许可证到期换证和日常检查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建档、分级监管,并加强档案管理。
  
  7.汇总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及时统计分析工作情况并予通报。6月底前,各市安全监管局向省局报送企业隐患自查自改阶段性工作情况。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及舟山市安全监管局在4月25日前将辖区内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报省局(危化处)。
  
  8.及时督促并指导被依法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的企业,在完成隐患整改后,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根据评估结论和企业申请,对隐患整改治理及时进行销号或摘牌。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继续停产整改,并按照“黑名单”制度规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对整改无望的,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或督促企业实施停产搬迁。
  
  9.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在年中和年末开展一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局适时组织1-2次的抽查和督查,并通报抽查和督查情况。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紧动员部署实施。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及舟山等市安全监管局要认真结合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各市的实施方案请在4月30日前报省局(危化处)。
  
  2.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10月份)。按照方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严格落实监控治理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要求尽快治理,尽早消除隐患。11月10日前,将本企业全年隐患治理情况书面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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