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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 近年来,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涌现出一批在教书育人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他们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表率引领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文)和省教育厅《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琼教师〔2007〕44号)精神,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开展第五批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级教师评选组织机构 1、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由省教育厅直接领导,设立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教育厅领导及办公室、师资管理处、人事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省委教育工委办、财务审计处、发展规划处、思想政治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和省教育工会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人员从上述处室抽调,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特级教师评选日常工作。 2、成立海南省中学(含中职)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海南省小学(含幼儿园)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考评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学科专家(主要是特级教师)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考核小组,专业学科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学科特级教师评选考核工作。 3、各市县、各单位要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由行政领导和有关教师组成,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特级教师候选人的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考察、公示申报等工作。 二、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名额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重点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 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本批共评选67名特级教师(学科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按1:3的比例下达推荐名额,将考评201人(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 三、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一)特级教师评选条件按照省教育厅《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琼教师〔2007〕44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申报中等职业学校特级教师,还应具有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考虑指导学生获得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或者国家级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的教师。中等职业学校特级教师的评选向专业教师倾斜。 (三)因省级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不具备“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资格的教师也可推荐参加本批特级教师评选,但须具备“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参加特级教师申报: 1、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未满5年者;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受各种刑事处分者; 3、近3年开展有偿家教或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办班、竞赛活动,经核查属实者; 4、违反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者; 5、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者; 6、有其他不良师德行为,不适宜参评者。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实行评选名额公开、评选标准条件公开、评选程序公开的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凡发现在推荐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市县、单位推荐人选要注重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向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倾斜。各市县、各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中,中学及中心校以上(含中心校)小学的校级领导干部推荐人数占各市县推荐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教研、培训、电教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的推荐人数占各市县推荐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三)推荐评选时要统筹考虑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的特点,协调平衡专业学科,公开、公平、细致、准确地开展评选工作;要特别强调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实际贡献,防止单纯用升学率或高分率为标准评价教师的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