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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经各项考核确定入围人选时,将综合考虑学科覆盖和地区平衡问题,对于尚未有在岗特级教师的学科和市县,要适当倾斜。 五、特级教师评选程序 特级教师评选程序为:基层提名推荐,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考察、申报,省里统一评审、审定、报批。具体步骤是: (一)推荐(2010年4月20日-5月21日)。 1、教师自荐。学校(单位)组织教师学习第五批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由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自我推荐,如实填写《海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和《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情况表》。 2、学校(单位)推荐。学校(单位)组织由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对自荐的教师,全面了解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评议,在此基础上填写真实、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 3、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推荐。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委员会,对学校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职业道德和评选条件等考核,要认真核查教案、作业批改情况、教学研究、德育工作等,听取学校教职工和该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征求相关学科专家的意见,填写具体真实的考核意见;根据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和综合考察情况确定推荐人选,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确定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予以审验、盖章,上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二)初审(2010年5月24日-5月28日)。 根据制发的文件规定的评选条件,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统筹平衡各类型、层次学校及专业学科的申报人数,确定下一步考核对象名单。 (三)考核评审(2010年5月31日-7月9日)。 经初审后列为考核对象者,由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专业学科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主要有: 1、课堂教学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包括到指定的学校对申报者进行课堂教学工作考核评估,集中地点考核所报考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现场撰写命题学术论文和答辩等。 2、排序公示。考核结束后,各专业学科考核小组统计考核分数,汇报考核情况;评审委员会对照推荐评选的原则,平衡各学科组把握的条件标准,确定入围名单;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公示结果,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 3、收集外调材料。对评选中出现的问题或群众反映的问题,派员实地调查核实或信函核实其真实情况,收集整理好有关材料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审定报批(2010年7月12日- 8月31日)。 评选办公室将评选的整体情况向评选领导小组及厅党组汇报,由厅党组及评选领导小组审定评选人选名单;将人选名单呈报省政府审批及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五)表彰。安排在2010年教师节期间进行。 六、特级教师的表彰奖励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省特级教师”的表彰决定,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在民办学校或中外合作举办学校任教的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所享受的特级教师津贴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或聘用合同执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其教育教学先进经验。 七、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县、各单位严格按推荐名额与要求及时做好推荐工作,务必于2010年5月2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1、《海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一式三份; 2、《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 3、推委会考察材料和被推荐人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二份; 4、论文、成果证书、奖状、聘书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5、已出版的著作或已被推广的教改经验材料、被公开采用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复印件一式二份(内容较多的可复印其封面、目录、主要内容和封底装订); 6、各市县(单位)2010年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总结,包括评选推荐工作程序、推荐委员会组成情况、考察、公示及评选推荐结果等。 请各市县、各单位按材料第3、4、5项顺序将被推荐人有关材料装订成两份材料册上报(另附被推荐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背面署名),第1、2、6项材料要求存入计算机光盘(包括储存被推荐人2寸免冠数码彩色相片),书面材料与光盘一同上报。上报书面材料中,凡复印件、原始记录等均需各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及审核人署名确认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