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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99-01-06
【实施时间】 1999-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具体是指哪些?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指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派出人民检察院是指:省级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及其下属铁路运输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及其下属林区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及其下属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分院和垦区人民检察院;其他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置的派出人民检察院。
  
  二、1995年7月1日至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之前,己经离、退休的检察官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可以根据检察官的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其离、退休前所任检察官职务及行政职级确定检察官等级。计算任行政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截止到其批准离、退休时间。并在《评定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备注栏中注明其离、退休时间。
  
  对1995 年7月1日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开始之前,因换届或领导班子调整,被免除检察官职务,安排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机关任职,现仍占用检察机关编制的人员以及因接近离、退休年龄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检察官等级。
  
  1995年6月30日以前己被免除检察官职务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确定检察官等级。
  
  三、检察官兼任司法警察职务并被授予警衔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职责不同,检察官不得兼任司法警察职务。现任司法警察职务并被授予警衔的,不评定检察管等级。
  
  四、正在挂职锻炼或带职脱产接受党校、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的检察官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由原所在单位按照其原任检察官职务及行政职级评定检察官等级。
  
  五、援藏人员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由原所在单位按照其现任检察官职务及行政职级评定检察管等级。
  
  六、1998年11月1日以后至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结束前,任命的检察官职务或者晋升的行政职级能否作为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的依据?
  
  全国检察机关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计算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截止至1998年10月31日,1998年11月1日以后任命的检察官职务及晋升的行政职级不能作为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的依据。
  
  七、属于评定检察管等级范围内的检察官,行政职级未达到劳人薪〔1998〕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职级,在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结束前确定了相应的行政职级的,能否参加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可以参加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按干部主管部门正式确定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计算。
  
  八、年度考核中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至6个月考验期的检察官,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应暂缓评定检察官等级,待考验期满确定等次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确定为称职的,可以评定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等级的起算时间为批准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时间,计算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仍按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规定执行。确定为不称职的,应按有关规定免去现任职务并降低行政职级,其中仍继续担任检察官职务的,可按降低后的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等级的起算时间、计算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截止时间均为现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的任职时间;免除检察官职务的,不评定检察官等级。
  
  九、检察官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在立案审查期间暂不评定检察官等级,待审查结束做出处理决定后,属于评定检察官等级范围的,可以评定检察官等级。其中,未给予处分的,检察官等级的起算时间可以从1998年11月1日算起;给予处分的,检察官等级的起算时间,从批准评定等级之日算起,计算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仍按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规定执行。
  
  十、1998年11月1日至这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结束前,被降低检察官职务或者行政职级的,如何评定检察官等级?
  
  应按降低后的检察官职务及行政职级评定检察官等级。原任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可以与降低后的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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