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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工农产品价格处(环境资源价格处) 组织实施国家工农产品和环境资源价格(药品除外,下同)政策及改革方案,贯彻执行省以上管理的工农产品、环境资源价格水平和作价办法、原则;拟订和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工农产品价格和作价办法、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做好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对重要放开工农产品价格依法进行监审和干预;按规定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年审工作;开展行业价格管理;协调、处理工农产品价格和环境资源价格争议;指导、协调全市工农产品价格和环境资源价格管理工作。 (四)收费管理处(医药价格处) 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收费改革计划、方案和管理办法;承担医药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调整和管理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协调、处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医药价格工作。 (五)服务价格处(房地产价格处) 组织实施上级服务和房地产价格政策、改革方案,贯彻执行省以上管理的服务价格水平和作价办法、原则;研究、拟订服务和房地产价格法规、政策;审核、拟订服务和房地产价格与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组织年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基准地价、土地最低保护价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市政府拆迁安置成本的测算和调整,审核确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房价格,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和租金管理,拟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对重要放开服务价格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协调、处理服务和房地产价格争议;指导、协调全市服务和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六)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 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工作,依法拟订和实施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办法;指导各行业开展价格自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价格诚信活动;负责全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工作;参与对重要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组织、协调市区农贸市场等企业开展价格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价格争议。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另核派驻纪检组组长1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1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7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一)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 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为副处级建制,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检查权限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价格问题的咨询、投诉和举报;负责明码标价的监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受理对县级市、区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参与全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设8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1.综合处(基层工作指导处) 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材料的文字起草工作;掌握和分析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动态,编发《苏州价格监督检查简报》,及时通报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情况;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统计工作;负责分局机关文档、宣传及后勤服务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基层价格检查工作。 2.审理处 协助有关处室对查办案件进行初审定性,参加案件的集体审议,审核、修改发出的法律文书;参与涉及市、区物价检查机构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负责办结案卷的复核、审查、分类和归档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市、区物价检查部门做好案件审理、案卷制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