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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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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农产品价格处(环境资源价格处)
  
  组织实施国家工农产品和环境资源价格(药品除外,下同)政策及改革方案,贯彻执行省以上管理的工农产品、环境资源价格水平和作价办法、原则;拟订和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工农产品价格和作价办法、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做好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对重要放开工农产品价格依法进行监审和干预;按规定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年审工作;开展行业价格管理;协调、处理工农产品价格和环境资源价格争议;指导、协调全市工农产品价格和环境资源价格管理工作。
  
  (四)收费管理处(医药价格处)
  
  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收费改革计划、方案和管理办法;承担医药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调整和管理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协调、处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医药价格工作。
  
  (五)服务价格处(房地产价格处)
  
  组织实施上级服务和房地产价格政策、改革方案,贯彻执行省以上管理的服务价格水平和作价办法、原则;研究、拟订服务和房地产价格法规、政策;审核、拟订服务和房地产价格与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组织年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基准地价、土地最低保护价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市政府拆迁安置成本的测算和调整,审核确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房价格,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和租金管理,拟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对重要放开服务价格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协调、处理服务和房地产价格争议;指导、协调全市服务和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六)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
  
  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工作,依法拟订和实施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办法;指导各行业开展价格自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价格诚信活动;负责全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工作;参与对重要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工作;组织、协调市区农贸市场等企业开展价格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价格争议。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另核派驻纪检组组长1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1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7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一)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
  
  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为副处级建制,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检查权限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价格问题的咨询、投诉和举报;负责明码标价的监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受理对县级市、区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参与全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设8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1.综合处(基层工作指导处)
  
  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材料的文字起草工作;掌握和分析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动态,编发《苏州价格监督检查简报》,及时通报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情况;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统计工作;负责分局机关文档、宣传及后勤服务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基层价格检查工作。
  
  2.审理处
  
  协助有关处室对查办案件进行初审定性,参加案件的集体审议,审核、修改发出的法律文书;参与涉及市、区物价检查机构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负责办结案卷的复核、审查、分类和归档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市、区物价检查部门做好案件审理、案卷制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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