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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5-01
【法规编号】 475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为强化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监管,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的基础上,省局对现有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2号)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具体范围由各县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辖区内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成本占其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高低及户数多少研究确定。
  
  第三条 预约定耗,是指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就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农产品单耗标准及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认原则和计算方法,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共同做出的约定安排。
  
  第四条 农产品单耗,是指纳税人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单耗的确认,其方式可以按照加工生产的一种主要成品确定一个农产品单耗标准,也可以按照加工生产的各成品类别分别确定农产品单耗标准,或者按照加工生产的同类成品确定一个综合农产品单耗标准。
  
  第五条 农产品单耗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地方标准的(以下简称为通用标准),应作为预约定耗的依据。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或产品,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公布本辖区农产品单耗的平均值或者正常区间值,作为预约定耗的参照标准(以下简称参照标准)。
  
  第六条 预约定耗认定的权限,在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七条 预约定耗,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预约定耗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预约定耗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申请农产品单耗标准认定。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国税人员,对纳税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农产品投入产出状况等进行现场查验,根据农产品单耗通用标准、或者当地已公布的参照标准,与纳税人充分交流后,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审定。
  
  (三)县级国税机关,应组成由税政部门牵头、分管局领导参与的预约定耗评定小组,对纳税人申请及主管国税机关拟定的初步意见进行评议,可根据需要安排与纳税人会谈、磋商或者实地复验,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并最终签订农产品单耗的预约定耗标准。
  
  第八条 对经公示生效的农产品预约定耗的内容,应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录入纳税评估系统备查,作为纳税评估系统增值税“以销控进分析法”和生产要素“原材料测算法”的引用参数。
  
  第九条 对新开业纳税人,签订农产品预约定耗标准有困难的,可暂时按照同种或者同类产品的农产品单耗通用标准或者参照标准执行,待纳税人正式生产一段时间后再按本办法确定。
  
  第十条 对实行定单、分批次生产,且各批次间农产品单耗差异较大的纳税人,可按定单或批次依本办法确定农产品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 在所签订的农产品单耗标准变更之前,纳税人遵守了农产品单耗标准及其安排的全部要求的,各地国税机关均应按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制度规范设置农产品及其加工生产的半成品、产成品数量、金额式明细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及时、准确地计量、记录农产品原料的购、耗、存及其加工生产的半成品、产成品的产、销、存情况,并完整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合法开具或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前提下,根据预约定耗安排,确定当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部分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农产品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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