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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广电行业管理处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的监督实施;负责广播电视台(站、网)建立与撤并和频率频道名称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的频率、频道、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审核与报批;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有关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并的审核工作;负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负责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负责或参与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 (十一)电影管理处 负责全市电影事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电影放映单位建立与撤并的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管全市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指导电影档案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参与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对从事电影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二)新闻出版管理处 负责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建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书报刊发行机构的资格审查、申报和年检工作;负责全市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出版机构选题的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省内报刊社驻济记者站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审核和监管工作;负责出版物的进出口备案管理工作。 (十三)版权处 负责全市著作权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设立的审核并督导其工作;承担作品登记审核工作;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四)对外文化联络处 负责或参与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参与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对外文化宣传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团组的审核及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活动。 市文物局(副局级) 负责全市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负责文物有关行政审核审批工作;组织管理文物保护修缮工程;负责除文物经营以外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查处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犯罪案件;协助修订、拟订地方性文物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审查、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及各级文保单位“四有”工作;指导直属文物、博物馆单位业务工作及各县(市)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下设文物综合处、文物保护处,均为处级。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行政编制控制数4名、市文物局行政编制15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6名(其中1名兼任市文物局局长),市文物局副局长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17名、副处长(副主任)17名。可配工勤人员8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作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及时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情况告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及时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报执法情况、文化市场动态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的事项,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其进行纠正。 (二)原市文化局所属市文化市场稽查队整建制移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原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合划入济南广播电视台。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