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监护和准备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要求所有承担职业病诊断和健康监护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并作为今后申请个人职业病诊断和健康监护资质的依据。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培训计划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培训目标 通过对全区从事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与运用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职业病诊断的专业技术知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全面提升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能力与职业病防治水平。 二、培训对象 1.全区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相关人员; 2.全区从事职业健康监护的主检医师。 三、培训内容 (一)尘肺病诊断 1.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规; 2.尘肺病总论--生产性粉尘与尘肺; 3.尘肺病的X射线表现; 4.尘肺病诊断标准及诊断要点; 5.尘肺病的鉴别诊断; 6.X射线胸片读片辅导与病案讨论。 (二)职业中毒诊断 1.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职业中毒总论; 3.职业中毒性各系统器官疾病(七大类); 4.职业中毒诊断要点; 5.鉴别诊断; 6.职业中毒诊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7.诊断实践:案例讨论与分析等; 8.各类中毒的职业接触。 (三)物理因素及其他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 2.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 3.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职业病诊断要点与鉴别诊断; 5.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四)职业健康监护人员培训 1.《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 2.常见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检查; 3.尘肺片的投照技术与诊断; 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导则; 5.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的编制。 四、培训方法 1.聘请国家级师资承担培训; 2.由自治区选派的取得国家级师资培训证书的人员承担培训; 3.按照国家培训大纲的要求,使用国家统一的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包括尘肺病、职业中毒和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诊断。 五、培训时间、地点、人员 从4月20日开始,在北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分期举办尘肺病诊断、职业中毒诊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其他职业病诊断、健康监护培训班,每期五天,每期100人。 1.第一期:尘肺病诊断人员培训班 (1)时间:4月20日报到,4月25日撤离; (2)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锡昌疗养院(卫生厅培训中心); (3)参加人员: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现从事尘肺病诊断的相关人员,准备承担尘肺病诊断和防治的相关人员,健康监护机构的主检医师。 2.第二期:尘肺病诊断人员培训班 (1)时间:4月25日报到,4月29日撤离; (2)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锡昌疗养院(卫生厅培训中心); (3)参加人员: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乌海市现从事尘肺病诊断的相关人员,准备承担尘肺病诊断和防治的相关人员,健康监护机构的主检医师。 3.第三期:尘肺病诊断人员培训班 (1)时间:5月4日报到,5月8日撤离; (2)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锡昌疗养院(卫生厅培训中心); (3)参加人员: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现从事尘肺病诊断的相关人员,准备承担尘肺病诊断和防治的相关人员,健康监护机构的主检医师。 4.第四期:职业中毒诊断人员培训班 (1)时间:5月9日报到,5月13日撤离; (2)地点:呼和浩特市; (3)参加人员: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现从事职业中毒诊断的相关人员,准备承担职业中毒诊断和防治的相关人员。 5.第五期: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诊断培训班 (1)时间:5月13日报到,5月17日撤离; (2)地点:呼和浩特市; (3)参加人员: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现从事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诊断的相关人员,准备承担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诊断和防治的相关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