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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外经贸局
【发文字号】 青商蔬发字[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市外经贸局关于延长畜禽屠宰专项整治活动时间的通知

[接上页]

  2.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各区、市商务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联合稽查,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偏远农村、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保持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2)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力度。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检查力度,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屠宰操作规程和台帐登记制度,严肃查处厂内生猪注水、屠宰注水猪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屠宰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3)严格规范肉品市场流通秩序。配合工商部门加强肉品市场稽查,重点打击非法入市、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检测猪肉等违法行为。
  
  (4)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优化行业布局,强化技术支撑,推动产业升级,规范市场秩序,杜绝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确保市民消费安全。
  
  (主要责任单位:商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工商部门)
  
  (八)保健食品安全整顿
  
  1.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保健食品品种,严格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或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和疗效的行为,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或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生产保健食品行为,严厉查处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
  
  2.工作任务
  
  (1)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严肃查处保健食品不规范标注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
  
  (2)严肃查处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严肃查处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宣传行为。
  
  (3)严格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整治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保健食品夸大功能和疗效的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调整前为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各区市政府)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是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经费投入,统筹调配力量,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落实区市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责任。尤其要组织监管部门联合联动,集中力量解决辖区群众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安排,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整顿落实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措施、目标、时限和责任,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整顿任务。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15日前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防范化解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监管空白和死角。要加强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能力,及时收集分析和通报风险信息,及时发现和控制系统性风险。要加大对基层单位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投入力度,强化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加强指导、扶持企业建立自身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积极培育骨干企业,淘汰一批食品安全问题多、工艺技术等落后的企业。要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相互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效率。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顶风作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对涉嫌犯罪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决不以罚代刑;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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