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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农字[2010]7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及补贴产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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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10年我省补贴机具的种类是国家确定的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
  
  (二)补贴机具确定
  
  补贴机具原则上应是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根据农业部确定的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原则和要求,确定具体补贴机具范围。农机生产企业根据我省确定的补贴机具范围,提出补贴产品机型,省农机化管理局汇总并进行分类分档,确定具体补贴额,并与《2010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合并形成补贴产品目录(详见《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农业厅将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对补贴产品目录进行调整。
  
  (三)补贴标准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201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和省财政资金总体上继续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具体补贴标准参见《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表)。
  
  根据我省农业及农机化发展需要,对重点推广的机动水稻插秧机和水稻联合收割机,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可以利用省财政资金给予累加补贴(具体补贴金额见附件),其他享受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不再享受省财政补贴。各市县可以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种,在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或省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利用本市县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2010年我省每户农民年内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享受补贴的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六、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含农垦系统)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以及购置耕整地机械类、种植施肥机械类、田间管理机械类、收获机械类、动力机械类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保证有足够资金用于补贴提高农业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的机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七、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审核后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我省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具体工作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申报并确定2010年补贴农机具经销商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0〕22号文)办理。
  
  农民等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可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自主购机,但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贴报账手续,纳入管理。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购机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和承诺,省农机化管理局和生产补贴机具的农机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八、申报程序
  
  补贴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或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机管理部门审查申请人资格条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符合补贴对象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做出同意购机补贴意见,并按照优选条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补贴对象凭购机补贴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
  
  为方便农民,对单机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小额补贴资金的,可以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的同时现场公示现场购机(即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申请补贴的材料只需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盖章和签署意见,不再要求提供其他部门证明意见。省农机化管理局要尽快启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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