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农字[2010]7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及补贴产品目录的通知

[接上页]

  九、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201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0〕28号)和《海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为防止弄虚作假,补贴机具经销商报账清单所列机具必须经生产厂家盖章确认方可拨款,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供货方(垫付补贴资金的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直接供应补贴机具的生产厂家)。
  
  201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使用期限截至11月30日,单独列示用于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补贴资金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今年中央第一批拨付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9000万元,中央尚有第二批拨付计划。望各市县、省农垦总局根据第一批分配资金控制规模,抓紧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报账支出,确保在期限内完成资金补贴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农机主管部门要与种养业、冷藏加工、沼气、农垦等主管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在确保重点的同时,兼顾相关环节机械化的发展,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要从实际出发,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本市县(农垦系统)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项目推进计划,分别于4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地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时应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补贴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对发生问题的市县将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和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资格。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市县(农垦)农机主管部门要完成补贴机具编号喷印工作,并将购机者和补贴机具拍照存档,以备检查,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保证全部办理牌证。
  
  (三)落实职责,保障经费。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经销商应及时向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已销售的补贴农机具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购机者等情况,以便统计掌握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补贴资金结算下拨工作。
  
  为保证农机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应在中央财政资金控制规模的3%~5%,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农机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方案和补贴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购机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积极做好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的宣传引导工作。要积极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保证做到每月20日前结算一次,协调农机经销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购机者的反应,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省、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省农业厅电话:65332905),并及时调查处理购机者的投诉,保护好购机者的合法权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