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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四、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一)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