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98-10-25
【实施时间】 1998-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

[接上页]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十、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