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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食字[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和食品经营行为。各地要对农村市场各类食品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吊销证照或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商机关各内设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要认真贯彻《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经营者,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能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加大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依法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的安排,以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抽样检验力度。要加强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利用,严格信息管理,依法依程序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配合生产者落实食品召回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尤其要抓好对农村食品市场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办工作。对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同时要严格办案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既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又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大农村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针对农村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杂)店经营食品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经营管理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能。严格监督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开办者承担法定义务。严格监督农村商场、超市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严格监督农村食品(杂)店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四、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步骤
  
  各地要坚持边整治与边规范、边整改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整改与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监督经营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从4月份到年底,集中执法力量和时间,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取得实效。4月至6月,为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9月,为自查自纠和整改阶段;10月至12月中旬,为建章立制和检查督查阶段。
  
  五、专项整治行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结合完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把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责任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及其责任追究制。要强化各级食品安全监管牵头协调部门和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要将监管重心下移,把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基层执法岗位,落实到每一个执法人员。要加强工商机关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卫生、质监、农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协作与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农村食品市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及时上报和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重要的专项整治信息,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发布工作。
  
  (三)加强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的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和客观准确报道,重点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为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邀请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和搜狐网等新闻媒体,以及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共同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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