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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8-08-26
【实施时间】 1998-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平、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事,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七条 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 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十条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第十二条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第十四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第十七条 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一)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
  
  (二)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
  
  (三)故意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财产;
  
  (四)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第十八条 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条 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违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由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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