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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办发[2010]116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防震减灾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进一步加强应急和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以消防为主体的防震减灾专业救援队伍,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发展救援志愿者队伍,壮大地震灾害救助力量。积极组建企业、社区、学校、农村等基层单位的救援队伍,逐步形成多层次、全社会参与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
  
  进一步完善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人防工程的建设,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建设地震应急疏散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标志,配备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避险预案,确保应急避险指挥有序、疏散快速、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合理安置。
  
  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物资动态储备体系。地震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分级、分类、运用不同方式的原则进行储备和管理,发改、民政、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定期进行市场物资存储、销售情况的调查,随时掌握各种物资分布情况,并制定应急调拨、采购办法,确保一旦有灾情,能够及时满足供应。
  
  (三)加强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各县、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加大对抗震设防的监管力度,医院、学校、商场等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应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工程,要100%的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要真正将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流程,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认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程序,切实做到事前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审报告应有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否则发改部门不得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审批,设计部门不得设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开工许可证。
  
  发改、地震、民政、规划、教育、卫生、水务、交通等部门要做好相关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抓好各类学校校舍抗震性能的普查、城市和乡村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采取除险加固措施。
  
  大力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实施“塞上农民新居”和农村危房改造安全工程。大力推行抗震工程建设步伐,建设、规划等部门及各镇乡要加强对农民新居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对农村工匠进行培训,提高农居建设的质量,要把农村居民安全工程列入“塞上农民新居”和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不断提高农民防震意识,切实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同时,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四)做好地震监视跟踪预测工作
  
  要把地震宏观观测和震情跟踪作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各县、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措施,抓好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三网一员”的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因地制宜的开展以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异常的宏观观测,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测、灾情信息报告和地震知识普及、地震应急、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中的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推进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制定观测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二是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各县地震部门要高度重视震情短临跟踪工作,落实短临跟踪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地震趋势会商,坚持周、月、年中、年度、震后趋势、短临跟踪紧急会商制度,要切实做好异常落实工作,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立即落实,立即会商,为上级业务部门准确预报提供第一手资料。三是努力提高政府应急管理决策水平。科学预测和政府应急风险决策相结合,努力实现有减灾实效的短临预报;要制定规范的信息发布办法,逐步向社会发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判定信息,使民众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防御对策措施。震灾发生后,要及时、快速地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对涉及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建设,应事先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因建设擅自对地震观测设施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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