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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设计院、城建档案馆: 现将《2010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0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点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附件: 2010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服务于全省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总方针和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总目标,围绕推进“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全省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提升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整体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发挥城乡规划统筹协调作用,推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一)按照“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的要求,发挥城乡规划在统筹城乡空间发展的积极作用,认真研究并适时调整制定城镇发展战略,转变城乡空间发展方式,推进生态城市和低碳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及小城镇对人口和产业的聚集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镇化健康协调发展。 (二)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强基础、调结构、提效益、惠民生、促和谐”的工作方向,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全面提升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推动滨水城市规划建设 (一)全力推进全省滨水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年度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推进计划,按照突出重点,打造精品的原则,将具有显著示范性作用的滨水区规划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工作重点加以推进。省建设厅要通过年度重点项目汇报审查会、实地检查、专项推进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滨水项目的指导和跟踪问效。 (二)进一步完善滨水城市规划编制和法规体系。完成全省各地《城市滨水区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将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内容纳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发布《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指引》,加强对城市滨水空间规划建设实施分类指导。各地要优先安排滨水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重点滨水空间概念规划、项目策划、城市设计等的编制工作,制定滨水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建立保障滨水城市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多种方式确立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滨水城市、滨水小城镇、滨水建设项目,集中力量进行建设,尽快形成辐射和带动效应。适时开展经验推广,以点带面引领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良性发展。 三、加强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 (一)做好《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稿的征求意见、修改、调研等工作,力争尽早颁布实施,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二)积极推进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着手制定临时建筑、规划编制、公众参与、行政处罚、规划督察、层级管理、城市雕塑等规划管理办法。各地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就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划评估、政务公开等重点问题,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四、加快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争取年内进入成果报批和社会发布阶段,为指导全省城镇协调发展和制定各级城市总体规划提供法定依据。各地要认真执行《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办法(试行)》,定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适时启动规划期限至203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新一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