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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8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格副厅级)(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以及政府规章外文文本译审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对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调查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负责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研究拟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起草、审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负责贯彻落实立法工作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工作。
  
  (四)组织进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事项;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五)负责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行署)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事项;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六)负责定期编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外文文本的翻译、审定工作。
  
  (七)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和确认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负责全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调研、协调、指导和报请审批工作。
  
  (八)负责审查、确认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九)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督促、指导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十)承担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相关职责;组织指导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负责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主管自治区政府法制研究会及其秘书处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协助办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内部事务和对外联系、信息交流、政府法制宣传以及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承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学习计划的拟定、政府法制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自治区政府法制研究会及其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承办政府规章外文文本的翻译、审定、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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