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段时期以来,我省一些地方非法集资活动重新抬头并呈蔓延之势,涉案资金和参与人数大幅上升,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精神,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责任感
  
  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有效遏制非法集资上升势头,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各市、州、县政府要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非法集资处置责任,把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到位。要结合辖内实际,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
  
  建立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从2010年开始,省政府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对各市州政府、省直各部门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重点督促,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加强市场监管,持续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投融资中介、房地产、农业、林业等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重拳出击,加强对这些领域的市场监管和风险排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贷款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要结合工商年检进行风险排查,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房地产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一是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二是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三是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省农业厅负责对全省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查处以种植、养殖、绿色农业、现代农业开发等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违法行为。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对林业领域林权投资、合作(托管)造林等投资活动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的旗号,实际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
  
  在风险排查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认真梳理、深入调查,并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情况,按照“打早、打小”的原则,逐一研究处置方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立即取缔。对有实业和项目支撑、风险可控的企业,要宣传政策、加强引导,督促其规范经营,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妥善化解集资风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