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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省公安厅要部署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对舆情监测、群众举报、部门移交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要增强敏感性,强化情报分析和综合研判,掌握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力量进行精确打击。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要快速出击,积极侦破,全力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挽回经济损失,为善后处置创造条件。对案情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交起诉。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根据案件情况适时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
  
  四、加大清理违法金融广告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集资活动
  
  当前,非法金融业务和非法集资广告十分猖獗,必须坚决制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和公安部等三部委《关于预防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8〕47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立即停止发布含有或涉及下列内容的广告:(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从事贷款、借款、放款、融资等业务;(二)以代办信用卡、信用卡服务为名从事信用卡“套现”、“补款”、“养卡”业务;(三)代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四)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炒股融资、股票资金放大业务;(六)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七)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名义获利的活动;(八)以承诺各种形式高额固定回报为条件的合作投资、委托投资、委托理财活动;(九)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各广告发布单位要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广告登记、发布、档案管理等制度,明确广告审查员的责任。对涉及集资、融资内容的广告,要严格查验其营业执照、有关监管部门批文等证明文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行业管理,加强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非法金融活动广告的识别和审查能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广告监管各项措施,对发布含有非法金融活动内容的广告发布者,要依法进行处罚,限制直至终止其广告业务发布资格。
  
  五、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计划,动员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方法,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一是在城市社区、乡镇、大型超市、商业广场、写字楼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二是在城市公交、城市电视播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片。三是利用辖区银行业金融网点进行宣传,张贴打击非法集资海报,发放宣传画册。四是利用各类通信平台发送公益短信,进行风险提示。五是在各类媒体开办专栏、讲座,普及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揭露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性,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做到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省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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