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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校、市州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7号)要求,为切实履行好教育部门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大学生的成长与成才,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大局。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工作,对促进绝大多数毕业生及时就业、保障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各高校、市州教育局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和良好局面。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就业工作 “一把手工程” 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学校的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各个院(系)、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确保就业指导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严格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要求,落实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职数,确保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不少于全校年度总学费的1%。 三、加强创业教育,力争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要继续贯彻国务院“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大决策,把开展创业教育作为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实,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高校要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教学,渗透到就业指导课程之中;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素质。各市州、各高校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加大对高校学生的创业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资源,建设一批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配备创业导师、提供培训场所,切实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 四、开拓就业市场,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校园市场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举办各类校园招聘活动,为毕业生就业搭建平台,尤其是地域偏远、就业资源不足的高校要更加注重校园市场建设。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主动带毕业生走出去求职,将用人单位请进来招聘,为毕业生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优质服务。要巩固现有市场,发掘新兴市场,充分发挥高校办学行业部门优势,加强同本校专业学科服务的产业行业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和鼓励行业部门及单位更多地选用毕业生,实现相关就业资源共享。要注意发挥职业中介机构、人才市场推荐人才的作用,科学引导它们参与推荐毕业生就业。各市州各高校要加快推进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建设,努力拓宽信息收集范围,完善就业信息网络,扩大网络功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快捷、准确的信息服务。要大力配合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调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等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及早启动宣传发动工作,将国家和地方的优惠政策及时传达到每一位毕业生。千方百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军队国防、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工作岗位就业、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