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9.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征地程序,采取多元化补偿安置途径,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征地补偿资金在县、(市、区)进行属地管理,并建立征地补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申请先行用地,要先行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动工用地前,要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做到足额补偿。 10.强化土地出让金征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杜绝违规出借、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行为,对改变土地用途、调整规划指标的要及时核算土地出让金,做到依法、规范、足额征收。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追缴力度。 (二)强化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1.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继续强化征收力度,确保按要求核定和足额征收。 2.强化采矿权登记审批制度。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县级登记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工作和省级授权市(州、地)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登记审批工作。切实抓好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延续、年检、变更、转让等工作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3.积极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的部署,遵循“以探矿权整合为主,采矿权整合拾遗补缺”的原则,编制和实施好第二轮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试点县修编工作。 4.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的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加强对矿山开采现状的监督管理,抓好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检查督促。对发现的偷挖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建议当地政府及时组织炸封取缔、公安机关按照盗窃行为严肃查处。 5.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矿产督察员的作用。按照督查工作年度计划,各地要具体负责督查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查报告提出的问题,为矿产督查员到矿山提供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6.妥善处理矿群矛盾和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处理好矿山企业与当地群众的经济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和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和谐矿区。 7.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权日常监管工作。充分发挥驻遵地勘单位人才、技术和区位优势,进一步加快遵义优势矿产资源的整装勘查,力争地质找矿新的突破,为遵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在保护地勘单位及企业勘探成果机密的情况下,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所需要地质勘查资料查询;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抢险救灾、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日常监管等提供技术支撑。 8.全面完成权业权核查工作,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数据库,在2010年底前完成探矿权采矿权按新的坐标系进行统一配号的换证工作。 9.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年底前完成核查矿种的资料收集、矿区野外实在调查工作、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单矿种汇总报告以及数据库建库工作。 (三)强化措施,有效防治地质灾害 1.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工作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对最具有现实危险和威胁的地质灾害点,要制订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并积极争取立项治理,对已立项的按时完成恢复治理工程。 2.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治理的监管工作,采取措施预防矿山地质灾害发生。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制度,严格监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和退还。 3.严防建设项目产生地质灾害隐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竭力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避免群死群伤的地质灾害发生。 4.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2010年全面通过评估验收。 (四)强化投入,提高测绘保障能力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将基础测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基础测绘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提高测绘服务水平,增强测绘保障能力。 2.实施基础测绘项目。推进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用,加强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监管,使其尽快发挥基础测绘的投资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