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九江市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是充分利用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成果,利用两年时间,全面摸清“十一五”末污染源情况,为合理确定“十二五”污染物减排基数,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全面推进污染物减排奠定基础。
  
  二、组织和实施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更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卢天锡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曹俊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照华 市环保局局长
  
  余明义 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
  
  杨小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
  
  卢克苏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小明 市建设局副局长
  
  钱晓林 市农业局副局长
  
  郑伟 市工商局副局长
  
  朱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时小波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市环保局负责拟定全市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动态更新技术培训,搞好动态调查更新调查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工业源、生活源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会同市建设局开展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动态更新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生活源和农业源有关测算参数;市农业局负责全省农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汇总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动态更新调查经费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在用机动车保有量及分类信息;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分类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落实相关工作事项。
  
  三、时间安排
  
  2010年、2011年两年连续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2010年调查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2011年调查标准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2010年3月5日前,各县(市、区)完成调查名单筛选、调查表填报、数据审核及录入、数据汇总及上报。
  
  2010年3月20日前,各县(市、区)报送工作总结、全市数据审核、数据汇总。
  
  2010年3月31日前,编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和上报等。
  
  2010年5月,迎接环保部对数据质量的核查。
  
  四、发表调查对象、内容及污染物种类
  
  (一)发表调查对象
  
  工业源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008年、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的企业、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经过清库整理(核实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后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作为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对象。各县(市、区)要按照筛选方法筛选所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位于本辖区的企业。
  
  农业源的重点调查对象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其余部分以区县为单位进行调查。
  
  生活源不对单个三产活动单位进行调查,只调查城镇居民生活。
  
  (二)调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等指标;
  
  3.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