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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调查污染物种类
  
  1.工业源
  
  (1)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等类别。
  
  2.农业源
  
  (1)种植业:总氮、总磷、硝态氮。
  
  (2)畜禽养殖业:污水中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氮、总磷、铜、锌、PH等;固体废物中包括有机质、含水率、全氮、全磷、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过程中进入自然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
  
  3.生活源
  
  (1)城镇居民生活中污水包括: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包括: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
  
  (2)机动车:废气中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五、调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调查的技术路线。
  
  (一)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对农业源和生活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由县(区)发表调查并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其他农业源污染物排放以县(区)为单位,统一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费按任务分工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报表印刷、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七、数据质量与考核
  
  建立数据动态更新调查质量控制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所辖地动态更新数据负总责,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须经当地政府确认后上报。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核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质量,对动态更新调查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地动态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八、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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