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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健全规章制度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宣传教育培训责任;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三)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冶金、有色、建材等其他危险性较大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及考核;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有权采取撤离人员等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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