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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八)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九)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的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七)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 第五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五)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项目竣工后,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