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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2010修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管理,省局根据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鲁国税发〔2006〕192号相关条款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中有关对新办商贸企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内容。
  
  二、核定标准
  
  (一)申请企业资格
  
  申请企业应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一般纳税人)。
  
  (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标准
  
  最高开票限额依据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进行核定,要求做到实地核实、严格审批。
  
  1、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亿元;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3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2、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
  
  (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3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3、新认定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现有核定标准确实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由企业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参照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现行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由纳税人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参照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现行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5、对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核定:
  
  (1)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
  
  (2)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3)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4)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6、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且单笔销售额超过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按实际交易金额的上一位确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对原核定标准进行临时修改,按实际交易规模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并于5个工作日内恢复到原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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