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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市农委。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区域经济发展,作为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抓好落实,试点乡村建设规划与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衔接,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与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商,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五)市公安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民警工作责任制。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暂住证》时,核查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人口计生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相关人口数据和信息。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与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商,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六)市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宣传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宣传资料。在办理收(送)养子女手续时,防止以收养为名的政策外生育行为发生。各级民政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相关人口信息。将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生活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与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商,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七)市财政局。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经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与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商,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八)市卫生局。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工作,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实施出生登记实名制,定期与人口计生部门交换出生、防疫信息,通报出生缺陷发生监测数据。严格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与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商,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在办理各类用工录入手续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探索建立计生手术并发症扶助制度。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中,实施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的优惠计生家庭政策措施。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与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商,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格局,做好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的沟通协调,积极研究和制定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均衡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十一)市编委办。指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组织机构和体制保障。 (十二)市广电局。把人口计生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制定广播、电视宣传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开设人口计生专题或专栏节目,持续广泛开展人口计生方针政策的宣传,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与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商,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十三)市工商局。做好个体工商业者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手续时,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与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商,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十四)市扶贫办。出台优先扶持计生困难家庭的相关政策,优先向整村推进贫困村中的贫困户计生家庭提供扶贫项目。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与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商,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十五)市统计局。建立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等数据双向交流平台和统计信息沟通机制。重大人口信息发布前与市人口计生委会商。 (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加强医疗保健和个体诊所B超等医疗器械的管理,完善B超等设备的准入、检查、登记制度,协同相关部门对出具假证明、胎儿性别鉴定、出售假冒伪劣药具进行依法查处。 五、考核评估有关事宜 (一)考核评估方法 1、各地自评。依据本方案,各地对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执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