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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3
【实施时间】 2010-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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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航运产业发展,开展游轮(艇)经济、货物运输、船舶租赁、拖船作业等业务;参与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开展航运融资、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航运咨询、公证公估、航运保险经纪等业务;参与航运辅助服务业发展,开展码头服务、仓储服务、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报关服务、内陆运输服务、船舶供应服务、船员劳务中介等业务。(市建设交通委、市金融办、市口岸办)
  
  (六)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商品货物流通相关产业发展,开展商品流通、批发、交易、口岸贸易等业务;参与商业购物相关产业发展,开展连锁经营、商务楼宇、商业零售等业务;参与贸易服务相关产业发展,开展商检、报关、理赔、会计、物流、会展服务、旅游经济、电子商务、采购中心及展贸平台建设等业务。(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对符合条件、具有鉴证职能、从事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可按规定在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的相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专业从事广告代理、货运代理、保险代理、报关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在扣除支付给有关单位的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在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有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降低对广告发布业务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费率,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强、运营机制灵活的优势,鼓励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聚焦重点项目,形成产业化基地;加强专业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在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领域加快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
  
  重点发展节能环保、现代农业、高端制造等列入国家和上海新兴产业目录的产业。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催生的新型业态。重点发展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宽带移动无线技术、电子商务、网络信息服务、网络游戏、数字出版等互联网产业;重点发展智能变电站、新能源接入系统等电力电子、电力储能系统、智能电表及家域网、高温超导、特高压输变电设备、IC和IT通信及软件等智能电网产业;重点发展芯片、传感器、识读设备、中间件、传输网络、应用服务等物联网产业;聚焦发展制造业专业服务、融资租赁、节能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聚焦发展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业和电信、广电等信息服务业;聚焦发展工业设计、时尚设计、软件动漫设计等时尚创意产业;聚焦发展世博科技在世博会后相关产业的应用。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可按规定范围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中小企业成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依托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等载体,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各类研发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支持中小企业承接科研成果项目,推动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研发的良性互动,促进中小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强中小企业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培育标准化示范企业,鼓励并资助中小企业承担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地税局)
  
  (十)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继续推进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支持中小企业为支柱产业专业化配套。到2012年,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200家左右;细分行业领先,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0家左右。对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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