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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组织中小企业双向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境内外企业的联合与协作。(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 加大对中小企业品牌的培育力度,增强中小企业品牌意识,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落实《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沪财库〔2009〕51号),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比例。(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推动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七)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 开展综合素质提升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八)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加强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诚实守信经营,提高运营透明度,履行社会责任,逐步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量技监局) (十九)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 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推广工程,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平台建设,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信息平台开展产供销管理和交易活动,培育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引导中小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在“上海市质量金奖”中,专设“中小企业”组别,鼓励中小企业追求卓越,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质量。(市质量技监局) 六、完善中小企业工作和服务体系 (二十一)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政策落地。 成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相关委办局负责人参加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市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加强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业务对接,加强对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宣传、解读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二)建立全覆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建立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归口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归口区县经委(经济信息化委),提供“一站式”服务,重点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情况反馈、政策建议、权益保障等服务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进一步发挥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公共服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支持中介组织壮大发展,多方联动,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效率。(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社团管理局) (二十三)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对规模及限额以上中小企业,开展经营运行情况跟踪监测。(市统计局)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本意见的细则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