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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保发[201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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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六)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用人单位及社保所申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工伤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材料┅┅┅┅┅┅┅┅┅┅┅┅┅10年
  
  (七)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 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八)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和相关审核材料,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用人单位及社保所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材料,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二)各类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各类费用支出报表、通报材料┅┅┅┅┅┅┅30年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十、信息系统建设类
  
  (一)业务认证验收材料。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业务认证┅┅┅┅┅┅┅┅┅┅┅┅┅┅┅┅┅┅┅┅┅┅┅┅┅30年
  
  (二)信息系统需求材料。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费医疗、系统开发等业务需求材料┅┅┅┅┅┅┅┅┅┅┅┅┅┅┅┅┅┅┅┅┅┅┅┅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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