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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为加强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防止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学校食堂安全监管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堂。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学校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督促学校食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学校食堂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学校建设管理的检查内容和考核指标。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堂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相关责任。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切实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要定期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一定的食堂管理经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科学配餐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
  
  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条 学校食堂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使用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第七条 学校食堂要制定有效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并做好采购食品索证资料的登记工作。原(辅)料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正规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时,应严格实施索证索票制度。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并建立购货登记台帐。肉类食品必须提供卫生检疫、检验证明或《产品合格证》、《定点加工企业屠宰证》的复印件,或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畜牧检疫部门验讫印章。农产品的采购应有相对正规、固定的渠道,并检测其合格证、协议书、责任承诺书是否齐全,以保证其质量。不得向无证摊贩采购食品;不得采购腐败变质、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不得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得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不得采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和要求的食品。
  
  第八条 学校食堂要制定严格仓储管理制度:
  
  (一)贮存的食品应离墙离地,生熟分开,分类存放。注意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蝇、防鼠,并设有有效的冷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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