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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包括: ㈠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市属公共工程和其它投资项目; ㈡市政府融资项目; ㈢国债转贷项目; ㈣使用社会或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捐赠资金项目; ㈤市财政担保资金项目以及市直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前款规定的项目,政府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但追加投资后达100万元)的,应当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审批,组织编制、下达政府投资计划,以及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市监察机关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 市建设、城管、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人防、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五条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方式且政府投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项目的审批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管理。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方式且政府投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下(不含本数)的投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按项目属性管理。 申请国家、省资金补助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市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含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台港澳投资者出资的,在审批后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第十条 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发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按照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批;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和审批。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