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5-01
【法规编号】 476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接上页]

  ㈠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㈡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
  
  ㈢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签约计划。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㈡资金安排方向;
  
  ㈢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㈣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等费用;
  
  ㈤年度待安排的投资。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应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安排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本级专项建设基(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发改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
  
  年度投资计划中待安排的市本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和专项建设基(资)金,按照本办法审批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后,年中分别下达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批准程序调整。
  
  对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确定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代建的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含项目管理单位和法人,下同)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报备案后,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九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单位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设计审查报批。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的,由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单项工程造价变更超过中标价的1%或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说明理由,并由项目单位及时办理追加项目投资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项目审批。
  
  在项目预算批复前,未经市发改部门同意,项目单位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的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在项目预算批复后,未经市财政部门同意,项目单位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的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所需建设材料和设备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核准、招投标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同体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加强监理,控制造价,安全施工,确保建设质量。具体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进度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业主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主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基建程序、年底基建投资计划、年底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资金拨付应按工程进度拨款,竣工验收之前总预付款不得超过项目总预(概)算的70%,决算批复之后应按规定留存5%-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