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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8
【实施时间】 2010-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拟定的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五)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六)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五、普查方式
  
  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六、区域划分与户口整顿
  
  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应坚持地域原则。以居民、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原则上按照约300人划分。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范围。
  
  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户口整顿。全面、完整、及时地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的人口行政登记资料,包括各普查区内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资料。
  
  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工作中的重要基础环节,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并确保适时到位。
  
  七、步骤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底前)。主要工作内容:
  
  1.制定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安排、普查员手册和各项工作细则(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
  
  2.建立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
  
  (1)成立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009年12月底前);
  
  (2)设立街道、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4月底前);
  
  (3)设立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口普查小组(2010年6月底前)。
  
  3.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做好普查物资和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10年1月至10月)。
  
  4.进行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2010年3月至7月)。
  
  5.进行全面户口整顿(2010年5月至8月)。
  
  6.选调和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2010年7月至9月)。
  
  7.开展摸底工作(2010年9月至10月)。
  
  8.完成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10年6月至11月)。
  
  (二)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
  
  主要工作内容:
  
  1.普查员入户登记(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2.复查、验收及主要指标快速汇总(2010年11月11日至12月)。
  
  (三)数据处理阶段(2010年11月底至2011年12月)。主要工作内容:
  
  1.普查表编码(2010年11月底至2011年2月底);
  
  2.普查表光电录入(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底);
  
  3.数据编辑制表、汇总(2011年4月至9月);
  
  4.建立数据库、数据存储等(2011年10月至12月)。
  
  (四)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阶段(2010年12月至2012年)。
  
  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人口普查数据的评估与报告(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
  
  2.发布主要数据公报(2011年4月);
  
  3.完善人口数据库,编辑出版人口普查资料并进行研究开发,人口普查工作总结表彰(2011年1月至2012年)。
  
  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与培训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
  
  1.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3至4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有外国人居住的普查区,还应配备1名通晓外语的普查员。
  
  2.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负责,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作为人口普查的基层工作人员,由各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调或招聘。
  
  普查员在人口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人口普查以外的工作。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5.选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由各级人民政府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统一证件,普查员入户普查登记和普查指导员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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