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快扩能改造,提升煤矿生产能力
  
  (十五)纳入扩能改造的小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造)矿井;
  
  2.扩能改造后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原则上与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相匹配;因受资源储量限制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最低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2年;
  
  3.近3年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
  
  4.已生产或批准建设的9万吨/年井工矿和6万吨/年的露天矿优先纳入扩能改造;
  
  5.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复进行升级改造的煤矿;
  
  6.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配置煤炭资源的煤矿。
  
  (十六)实施扩能改造的小煤矿由各市上报扩能改造小煤矿名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备案,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煤矿年内完成各种审批手续后,严格按批准的工期建设。
  
  对扩能改造后服务年限在2年左右的煤矿,所在市县要加强监管安排专人盯守,严防突击生产、超能力开采,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政策机制和准入标准
  
  (十七)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采矿权剩余资源量价款、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分别经有关部门核实,并由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返还给各市,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返还。
  
  (十八)各市要在核查各煤矿情况后,制定煤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职工安置、劳动保障、困难补助等政策措施,解决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
  
  (十九)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和资源整合转让采矿权的小煤矿,由其兼并、收购和资源整合主体负责补偿,或作价入股重组后的企业。
  
  (二十)今后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凡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立即无条件关闭。
  
  (二十一)压缩小煤矿数量,提高小煤矿规模标准。新建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升级改造和资源整合煤矿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对已批准进行15万吨/年及以上升级改造和资源整合煤矿严格按批复实施。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确定列入关闭、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名单,督促各市整顿关闭任务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关闭煤矿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有关证照变更手续,审定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的返还。
  
  (二十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提高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水平,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采用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优化整合和升级改造煤矿的生产布局,按照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进行整合改造,指导和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对纳入资源整合、扩能改造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逐个核实,符合条件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延期。主要责任分工如下:
  
  1.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关闭煤矿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注销,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项目核准、设计审批、确定煤矿的设计能力,组织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的核定审批,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剩余资源量的核实,核准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的返还数额,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的注销,资源整合煤矿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的审批,颁发2年期的采矿许可证。
  
  3.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注销,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负责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施工期间安全监察。
  
  4.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关闭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监督市县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的煤矿派驻监督人员,防止违法生产。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施工期间安全监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