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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函[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6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10”社会服务应急联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负责对处警民警和相关部门执行指令情况、社会服务联动工作情况以及处理结果进行督促、检查、跟踪收集,并做好记录。
  
  2.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特大生产伤亡事故的信息汇总工作,负责拟写特大事故快报初稿,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 市民政局
  
  (1)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遵循《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予以临时性社会救助;
  
  (2)对“110”承救的8岁以下弃婴、弃儿及孤寡老人、残疾人,要及时接收,并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
  
  (3)对在市区内发现的无名尸体,按有关规定,及时火化处理;
  
  (4)负责组织救灾、救济工作,并统计核实灾情、向有关部门报告;
  
  (5)负责“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及时收治;
  
  (6)应由县区民政部门处理的部分,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和妥善处理。
  
  4.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对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受理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项的举报、投诉,并将调查结论直接回复举报、投诉人;
  
  (2)负责职业介绍所的管理和职介纠纷的调解、处理;
  
  (3)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4)参加劳动事故调查并督促事故处理,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5. 市交通局
  
  (1)负责公路、桥梁、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中损毁公路、桥梁、隧道的抢修,尽快恢复交通,调集车辆抢运救灾物资;
  
  (2)受理路桥收费、客运等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查处客运汽车和客运船舶上宰客、甩客、倒客、拒载、欺诈乘客等行为,为群众提供在车站、码头查找遗失物品的请求;
  
  (3)负责水上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6.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确保“12315”投诉举报电话工作日内畅通,接到投诉后能迅速派人赶到现场处置;
  
  (2)发生灾情后维护好灾区的市场秩序;
  
  (3)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和坑害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负责市场买卖纠纷的处理;
  
  (5)查处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它经济违法案件。
  
  7. 市教育局
  
  (1)查处教育系统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危害学生、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受理群众有关教育工作的投诉,迅速做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
  
  (3)处理教育系统发生的各种自然、治安灾害事故,尽快恢复教学;
  
  (4)负责处理校内学生的游行、静坐、罢课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校园内外涉及教师和学生的事件;
  
  (5)抓好学生不要骚扰“110”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在中小学生中大力开展正确使用“110”、不拨打“110”骚扰电话的教育;配合公安机关进行“110”工作的宣传和对在校学生故意拨打110骚扰电话行为的处理。
  
  8. 市文化局
  
  (1)受理对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图书流通、报刊办证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举报、投诉等,并将调查结论直接回复举报、投诉人;
  
  (2)制止文化市场音响噪音扰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对该类噪音的查处;
  
  (3)处置文化市场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
  
  (4)查处危害文物安全的事件。
  
  9. 市卫生局
  
  (1)市卫生局加强对“120”紧急救援中心的监管,确保“120”急救电话24小时畅通,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迅速调配相应的医疗资源;
  
  (2)参与处置重大疫情、中毒事件的紧急救治工作;
  
  (3)做好疫情的调查控制工作;
  
  (4)按规定逐级上报疫情及处理情况。
  
  10. 市广播电视局
  
  (1)抓好“110”宣传工作;
  
  (2)确保“2394444”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
  
  (3)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有线传输和无线覆盖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的传输质量;
  
  (4)负责广播电视有线传输和无线覆盖故障的处理与修复;
  
  (5)办理用户的投诉等事宜。
  
  11. 市规划建设局
  
  (1)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造成城市建(构)筑物倒塌事故时组织抢修,组织开展灾后城乡工程灾害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和评估经济损失,组织专业队伍协助地方政府对灾区的危险建筑和工程设施进行抢险排险,组织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项目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抢修恢复方案和其他处理意见;
  
  (2)主管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城区内损毁乱砍树木、践踏草坪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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